患者住院病历复印须知

2021-03-05 16:20系统

病案(历)复印规定

()医疗机构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构。

()医务管理部门或病案信息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的介绍函,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以及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患者死亡的,则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以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复印范围

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检查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2、住院病人病历因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应经主管医师签字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印或复制。

3、复印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记。

4、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复印完病历资料后随患者病历归档保存。

()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按广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