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解读
2024-07-26 11:33宣传统战部信息员
“先诊疗后付费”惠民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23]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及时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01.实施内容
从2023年9月1日起,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入院时不需要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交通事故等不符合医保报销的情形除外)。
县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人民医院、中医(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不作要求。
02.实施目的
解决患者就医过程中反复缴费排队的痛点,提高就医效率,同时也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压力。这一政策强调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周到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03.符合享受政策人群
1、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卫生机构住院时,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享受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感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户。
4、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04.不符合享受政策人群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打架、斗殴、吸毒、服毒等)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外),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3、有恶意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
4、其他(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享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的其他情形)。
流程示意图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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