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2024-07-19 08:15宣传统战部信息员
一、我区是少数民族地区,具有丰富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资源,请问条例在发展少数民族医药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呢?
二、广西2009年制定的地方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为何现在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条例如何突出对壮瑶等少数民族医药的扶持?
答:1.原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考虑到该名称中的“发展”不能完全涵盖中医药事业的促进和规范工作,同时根据《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的定义,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并借鉴外省的普遍做法,将法规名称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2.我区是以壮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也是全国壮族、瑶族人口最多的地区。我区以壮医药、瑶医药为主体的民族医药历史悠久、基础深厚,具有资源优势、原创优势,在健康广西建设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当中有着独特的、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我区中草药资源丰富,已查明广西中药资源达7410种,位居全国前列。作为边疆民族地区,我区道地、珍稀、冷僻药材资源丰富;二是壮医药的发展已走在全国民族地区较前列。广西国际壮医医院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民族医医院之一。广西中医药大学的壮医学、壮药学科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壮医药有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壮医医师资格已经列入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三是金秀瑶族自治县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瑶族群众依靠丰富的药物资源,形成了独特的瑶医医技和药方2008年瑶族药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件遗产。
条例在中医药服务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条款作出规定
一是在第三条突出壮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作用,促进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二是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突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本自治区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在第五条突出政府职责。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完善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发展体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保障;
四是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规划与设置突出少数民族特色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民族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五是在第十八条健康促进突出少数民族特色。以壮族瑶族等少数民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治未病和康复技术的推广。
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医药越来越受到群众的欢迎和喜爱,但是如何保障中医药的质量仍然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问题,请问条例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答:从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对中药质量的担忧,甚至出现了中医会亡于中药质量大幅下降的声音。因此,确保中药质量有保障是发展好中医药事业的基础。目前确实存在着一些痼疾仍然困扰着中药质量的提高,集中体现在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使用等环节。为此,条例针对这些问题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要求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自种、自采、自用中药材的,应当保证质量,不得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材;
二是规范中药材加工。要求中药材的收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质量;
三是加强中药材流通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四是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中药质量监管水平。支持建设中医药数据中心,运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追溯体系,实现对中药种子种苗选取、种植环境和消费使用等全流程监管。
四、条例在第二章医药服务中规定了一些新内容,请问条例在发挥中医药优势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条例从以下方面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放宽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要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办运用中药和中医技术开展诊疗服务,以及开展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社会力量举办中医诊所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限制;
二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创新医师管理机制,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第十六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第十七条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所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四是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中医药在治未病康复服务和养老以及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很多群众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大多希望能够得到中西医结合的优化诊疗方案,请问条例在促进中西医结合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条例在推进中西医结合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六、据了解,目前我区中医医师的执业受到很大的限制,只能在中医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执业,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何创新?
七、实践中许多群众都是在乡镇以及村级医疗机构中获得中医医疗服务的,请问条例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神经末梢,具有分布广泛、直接面向群众的突出特点,主要包括四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条例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并提供中药饮片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支持中医医院牵头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四是支持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和有中医药服务资质的执业医师和药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八、随着群众对中药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群众希望能够通过更加便捷的方式获得中医药服务,请问条例在促进中医药服务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呢?
为了让中医药服务更加高效便民,条例主要是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和中药配送进行规范,确保兼顾便民与安全的需要,在规范、便捷、安全、卫生的轨道之内发展;
二是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批准手续,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九、说起中药,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苦得皱眉头的汤汁,还有麻烦的煎药过程,因此不少服用中药汤剂的病人会选择中药代煎,由代煎中心煎好,真空装袋封存,送药上门。但是,代煎中心采用的中药煎煮装置,能保证药液的质量吗?不少人心存疑惑,担心代煎中药没有自己在家里用砂锅瓦罐煎出来的好。对此,条例对代煎有什么规定吗?
答:中药代煎服务也是市民关心的事。此次立法对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作了规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的,应当加强对代煎、配送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代煎中药的质量负责。
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操作方法,建立代煎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质量跟踪、追溯、监控体系。
提供中药配送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中药配送的物流条件,配备专人负责配送,做好配送过程记录。
同时,自治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十一方药酒,补肾健骨口服液,骨疏宁片这些大名鼎鼎的院内制剂是很多医院的“独门绝活”,很多都是老中医的家传秘方,因物美价廉受患者热捧。但是普通群众不易买到院内制剂,因为一般只能在医疗机构内部流通。条例里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答: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依法取得批准文号和备案的中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批准手续,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同时,为了保证制剂的质量,我们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十一、!中药材在老百姓当中广受欢迎,但对中药材的质量一直有担忧。条例如何保障中药材的质量?
为了解决我区中药材资源和中药产业面临的资源流失、品质下降、品牌不优等问题,全面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条例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中药资源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资源保护,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组织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资源普查、整理、挖掘,加强对中药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做好药用动植物种质库和数据库的建设;
二是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中药材种植养殖应当严格管理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是第二十五条了规定道地中药材品牌打造。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广西道地中药材目录,支持桂产道地中药材的品种选育、基地建设、产品开发和宣传推广,提升桂产道地中药材的产品品质、功能疗效和品牌市场认可度;
四是在第二十六条规范了中药材加工。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
十二、我看到条例第八条规定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本自治区中医药宣传日。请问条例作出这一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十三、我区历来都是中药资源的大区,但是始终未能成为强区,请问条例在促进我区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呢?
为此,条例在产业发展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在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和品牌打造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规划。结合当地地域优势,将中药材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特色产业规划;支持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扶持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推动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有机化种植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取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桂产道地中药材,培育桂产道地中药材知名品牌。支持以桂产道地中药材为原料的新药研发、知名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和古代经典名方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培育桂产中药品牌;
二是在发展医养融合产业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拓展老年预防保健、疾病诊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设立中医诊疗服务站点;
三是在发展健康旅游服务产业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产业有机融合,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药养生、休闲等特色健康产业,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推动和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十四、人才培养是中医药的基础,请问条例在人才教育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答: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教育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根本所在。随着科技的进步,医务人员逐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现代医疗技术辅助手段,但是无论是多么先进的仪器设备,都离不开精湛的医术和高尚的医德。为此,条例在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总体而言,是在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前提下,构建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一是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规模适宜、学科专业布局和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中医药教育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点和文化特色,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突出中医药思维能力培养,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
二是规定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推动医教研协同发展,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毕业后教育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建设;
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
十五、民间有许多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炮制工艺技术等,条例有哪些规定传承、保护这些遗产?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研究、利用中医药文献、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工艺技术以及老药工经验;濒临消失的,应当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加强对壮医药、瑶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诊疗技术文献、秘方、验方等的保护、挖掘、整理和传承;
二是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中医药博物馆;
三是捐献或者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验方、秘方和传统诊疗技术等的,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中医药文化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请问条例从哪些方面采取措施弘扬中医药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发展规划,支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普及中医药文化;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推动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推动中医药知识普及,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作品。
十七、现在社会上有些组织或个人,假借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条例在规范这些行为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一些“伪中医”、“伪大师”打着中医的旗号,利用虚假的“祖传疗法、祖传秘方”进行坑蒙拐骗,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中医药的声誉。为此,条例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进行虚假、夸大和诋毁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假借宣传中医药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
二是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借中医名义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对在中医药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机构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十八、中医药领域在哪些方面,对有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与表彰、奖励?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医疗、产业发展、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中西医结合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学术文献、验方、秘方和传统诊疗技术的;
(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十九、我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健康养老事业日益发展,请问条例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方面有什么规定?
二十、现在文化旅游方兴未艾,群众迫切需要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请问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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