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解《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024-05-08 17:45宣传统战部信息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对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帮助广大群众了解这部法律。
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原则一是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二是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健康权;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等6项权利。
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这两项同时也是权利。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的义务;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的义务;遵守诊疗制度和卫生服务秩序的义务;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义务。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公民应当尊重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应当依法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培养高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国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